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、自治区党委、市委关于文化、体育、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,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、体育、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。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文化、体育、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,并组织实施;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,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,实施旅游兴疆战略。
(二)统筹文化体育事业、文化体育产业、和旅游业振兴发展,拟订文化、体育、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;推进文化、体育、广播电视和旅游创新绿色融合发展,实施“文化体育和旅游+”;推进文化、体育、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,拟订相关文化、体育、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。
(三)管理全区重大文化体育和旅游活动;指导重点文化、旅游设施、体育设施建设,组织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;促进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对外交流、合作和市场推广,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;统筹文化和旅游景区管理;指导重要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及推广。
(四)指导、管理文艺事业;指导文艺作品的创作、生产、评论和研究,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,推动各门类艺术、各艺术品种发展。
(五)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,推进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;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,指导基层文化建设,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、均等化。
(六)指导、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应用研究,推广文化和旅游科技成果,推进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建设。
(七)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,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、传承、普及、弘扬和振兴。
(八)统筹规划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,组织实施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资源普查、挖掘、保护与利用工作;引导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,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;承担特种旅游、红色旅游、特色旅游等旅游项目的规划及相关管理工作;结合乡村振兴战略,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扶贫。
(九)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,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;推进文化和旅业信用体系建设,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;研究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态势,引导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方向。
(十)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,指导文化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;负责文化和旅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。
(十一)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,组织查处文化、旅游、出版、广播电视、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,维护市场秩序。
(十二)负责广播电视“村村通”覆盖、维护、管理工作;组织、指导社区和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作;负责广播电视技术和卫星地面设施管理,乐鱼app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工作。
(十三)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,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,开展国民体质监测;负责组织开展和指导我区群众体育活动,推动体育社会化;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工作。
(十四)负责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;负责组织参加和承办全国、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体育竞赛活动;指导体育运动队伍建设,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。